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费心昕发布时间:2017-11-15浏览次数:1035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和审计监督全覆盖,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效率性,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校发〔2015〕7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命或聘任的各学院(部)、职能机构、直属单位、教学辅助、后勤服务与校办企业等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经费分配权限、经费规模等情况,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具体见附表),按单位属性、预算指标数额和上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出调整。

A类为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中层单位;

B类为各学院(部)以及有经费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或经费数额较大的党群部门、职能机构和直属单位;

C类为A、B类之外的其他中层单位,主要指单位经费数额较小,收入为校内预算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校内中层单位。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对A类审计对象,实行财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方式,每年一审。领导干部任期满一届或离任,与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一并进行;

对B类审计对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C类审计对象,以离任交接核查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安排离任或任中审计:校党委、行政交办的,离任交接不清的以及有未核实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审计范围、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等资料按单位收集汇总入库,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确定的原则:根据三类单位的不同特点,由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提出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交接建议名单,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同一岗位任期未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审计意见整改不到位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加大审计频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