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5浏览次数:983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程序,明确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现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交接全覆盖,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命或聘任的各中层单位党政正职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其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界定为A、B类的中层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先按简化程序,填写《离任工作交接表》(附件2)及附表,完成交接,后按审计计划,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界定为C类的中层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交接。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财务收支、经费结余等情况;

(二)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学校财务系统记载的未核销应收、应付款项,单位尚未确认的债权债务等相关材料;

(三)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四)离任时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经济事项;

(五)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七)涉密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遵守涉密相关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送达《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党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下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附件1),并抄送原任职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1.离任领导干部应在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附件3)及附表;

2.离任领导干部在填写交接表同时,结合任期履职情况,撰写述职报告;

3.离任领导将填写完成的交接表交接任领导,接任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核实工作。

(三)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交,审计处对经费收支情况发表意见,具体步骤为:

1.党委组织部负责沟通协调,确定交接时间、参加人员;

2.审计处对经费收支情况发表意见;

3.交接双方、监交人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4.离任领导干部任期述职;

5.离任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汇总测评结果。

(四)交接资料备案

交接表一式5份,其中:党委组织部1份,与述职报告、测评汇总表存个人档案;交接双方、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各留存1份。

第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事项有争议的,以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结论为准。若事后发现交接资料存在问题,将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交接事项的时点,原则上以党委组织部下达的任职变动时点,并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协商一致后确定,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应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说明原由。

第七条 交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由党委组织部提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

2.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经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核查不能确定的;

3.有未核实的信访举报或民主测评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离任领导干部做好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清理、核实工作;接任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处理问题,积极承担离任干部移交的工作,确保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完善和补充,交接资料归入离任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中层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由所在中层单位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离任交接相关电子表格,以及业务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