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费心昕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1405

校发〔2019〕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全面落实《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精神,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流程,确保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落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变配电设备(含电缆)、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天然气、校园管网、安防技防等项目。基建处、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申请、变更审批、变更核准、变更执行进行流程控制及权限审批管理,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不得突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要点和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的审查核准意见。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不降低技术标准,综合考虑节能环保、经济可行、方便施工、保证工程进度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标前应加强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

第九条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增加,应在预备费中列支,不宜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可按变更金额分为:

(一)特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变更。

(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五)零星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

第十一条 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或装修风格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应视其重要性列入重大变更或特大变更。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变更可按提出变更的主体分为:

(一)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其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自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他各单位需在变更方案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分为三类:

(一)变更发起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三)施工过程中发起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申请文件分为两类:

(一)签证发起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

(二)在施工过程中发起单位提出的有关现场签证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二)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三)草图及尺寸、必要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四)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时,审计部门不得认同无效签证。关于无效签证的认定情形如下:

(一)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二)方案未经许可的签证;

(三)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签证;

(四)超过时效的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五)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第十七条 应急工程变更是指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工程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组织论证,经处务会议决策后,方可出具变更意见书。

第十九条 变更意见书应包含变更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变动、对工期的影响,以及可能引起的相关工程索赔等。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特大变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重大变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较大变更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四)一般变更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零星变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累计工程变更的汇报:

(一)累计工程变更总金额达到合同价10%且超过30万元不足300万元时,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汇报;

(二)累计工程变更总金额达到合同价的10%且超过300万元时,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三)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累计变更汇报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根据最终变更总金额再次向相应决策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工程变更审批后,应立刻组织变更的量价核准,若核准后金额超过原审批权限,必须重新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变更完成后,必须及时对资料归档归类管理,确保原始资料(含审批表)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应急工程变更可以由归口管理部门通过校OA办公系统上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认可后组织施工,施工事前及事中留置工程签证资料(含必备的影像资料),施工后5日内及时按本办法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认真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把关确认,防止高估冒算。对于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工程索赔,按金额大小,参照本办法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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