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20〕2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能,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外部审计”)是指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审计业务和咨询资质的机构从事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外部审计实行“一事一委托”,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学校授权审计处组织开展外部审计,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上级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涉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四)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资产等重点管理工作;
(五)其他重要经济事项以及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开展的审计工作。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委托外部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考虑需要外部审计事项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外部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除外。
第六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的外部审计机构签订明确审计范围、审计期限、审计质量、执业人员资质和数量、审计收费、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等责任的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须全程参加外部审计机构受托承担的审计工作,负责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协调和管理,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和工作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须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须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受托责任。审计任务结束后须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审计资料。审计处对外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须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要对外部审计成果和审计质量开展评价,建立健全外部审计机构信用档案和执业禁入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