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03浏览次数:1931

南信工监发[200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项目的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基础施工(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改建、扩建、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与基建、维修、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施工队伍的确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经过招标或议标。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在市(区)招标办招标;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邀标或议标。

第四条 招标程序包括:

1、成立审批立项后的项目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纪监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组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3、招标工作组编写招标文件,交领导小组和使用单位审核,标书内容要详实,要求要明确(有关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应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具体要求或图纸);

4、招标工作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选择确定投标单位;

5、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包括招标确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招标答疑、发标、收标等);

6、开标评标,需到市(区)招标办招标的项目到市(区)招标办办理开标;在校内招标的项目在校内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评委由学校监督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分管校领导和纪、监、审代表不当评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开标会,不当评委。评委的数量不少于5人(根据项目大小选择,应为奇数),如评委为5人时,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抽签1名技术人员参加评标,评委为7人以上时,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抽签2名技术人员参加评标。评标后,将中标候选单位排序,填写基建、维修项目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项目施工合同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六条 对施工变更项目,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基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 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设计、技术方面的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审签、交基建处高工审核,工程科长签字,基建处长审签后,由基建处审核科交学校审计部门审核,最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下设计、技术方面的变更项目,由甲方代表审签,基建处高工审核,工程科长签字,基建处长审批。施工中临时发生的变更,经甲方、施工方,监理共同认定后,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变更须填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照以上变更程序执行。否则,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变更费用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没有按变更程序发生变更,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

第八条 有关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事项按学校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付款,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付款程序支付。

第十条 项目中甲供材的采购,按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程序操作而确定施工单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议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对没有按程序办事或没有填写基建、维修项目审批表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我校经办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收受施工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缴,否则,将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日常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实验室改造维修项目由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有关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执行。原有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