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费心昕发布时间:2022-08-18浏览次数: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0]118号)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 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分期规划、按年实施,多元投 入、集成联动,绩效考评、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优势学科建设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釆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800-1000(元/人·天) (第1、 2天)400—500(元/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60-100 (元/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 (元/人·天) (第1、 2天200-300 (元/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40-80 (元/人·个项目)


(十一〕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等。

第六条  按照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及项目预算,围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分年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项目预算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下达当年的专项资金额度,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 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0% (含)的幅度内调整,调整的支出预算表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超过10%的,应按程序重新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1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支出;

2、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

3、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4、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

5、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真实的支出;

6、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釆购的,按照政府釆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大型仪器设备釆购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项目实施单位须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对比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制。确需分子项建设的优势学科项目,由项目总负责人与各子项承担部门签订《子项目合同书》,明确授权范围(资金审批权、预算调整),报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组织实施。单笔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经项目总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缋效管理。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可测量的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导向性、实效性。学校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