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发〔2008〕345号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1浏览次数:608

气发〔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八个专业气象研究所,气象行业各有关单位:

  在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文件的指导下,我局于2007年相继发布了《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两个文件,有效地指导了我局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推动专项科研与气象业务的紧密结合,确保专项科研成果在气象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近两年来气象行业科研专项工作的实际,我局组织对上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项目后评估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气象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气象服务不断提出的新需求,着重解决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气象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行业专项应有明确的业务应用单位,以保证项目科研成果业务应用转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行业专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项目经费的编制、审批,开支范围、支出标准,预算执行和财务验收等严格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成立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咨询委)。行业咨询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行业专项指南建议,向中国气象局推荐拟申报的行业专项年度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六条  行业专项应充分发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技委)的指导作用。局科技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行业专项项目指南;

  (二)评议行业专项年度进展评估报告;

  (三)对行业专项的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科技发展司牵头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的组织管理工作;各业务职能司立足于气象业务一线需要,发挥业务需求的牵引作用,对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计划财务司负责对行业专项项目的预算、决算的审核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行业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任务书;审核并确认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监督项目组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督促项目组遵守和执行中国气象局关于重大专业设备购置、外事、保密等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七)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八)气象部门内相关单位在主持行业专项项目时,应加强项目成果在业务中的应用;在参与中国气象局以外其它单位主持的行业专项项目时,应在项目成果的业务应用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九条  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发布的行业专项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组织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

  (六)负责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业务培训;

  (七)以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单独和联合申报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负责单位,提供保证项目实施完成的承诺书,保证落实配套资金和研究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但每个项目的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不超过55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含副研究员或同等技术职称),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专项项目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行业专项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行业专项项目,同时可参加一项行业专项项目。非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项目负责人已主持行业专项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承担的行业专项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能申请新的专项项目。

  (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作为行业专项项目负责人,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或课题负责人,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等。

  (四)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可以参加非保密的行业专项项目研究工作,但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行业专项项目指南。

  (一)科技发展司组织业务职能司、业务单位、区域中心、一院八所等,提出各业务领域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并围绕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分解为若干项目,形成项目指南建议。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指南建议的项目名称、业务应用考核目标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优先支持排序、项目承担方式建议。

  (三)召开局科技委会议、行业咨询委会议,评议项目指南建议;科技发展司根据评议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指南建议,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科技发展司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择优委托项目直接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公开招标项目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和评审。

  (一)科技发展司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信用情况等。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查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业务应用考核目标,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三)科技发展司组织职能司、科研与业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形成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查和评审情况,形成项目建议清单,报局审定后,将项目建议清单、项目建议书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并在网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商业务职能司进行调整,提交行业咨询委评议后报局审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登录行业专项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和经费预算审查。

  (一)科技发展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查设备购置、技术指标及业务应用目标等内容,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三)计划财务司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四)科技发展司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调整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司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评审结果,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经业务职能司审核后,报局审定。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科技发展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由科技发展司和相关业务职能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科技发展司负责在网上公布年度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行业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发展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与评估。

  (一)项目检查与评估包括阶段性检查、评估和年度评估。

  (二)业务职能司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检查、评估工作,形成检查、评估意见;

  (三)滚动执行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和申请经费额度;

  (四)科技发展司会同业务职能司,组织项目年度技术成果交流会,开展项目年度评估,形成对每个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五)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把关,计划财务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分别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据此,科技发展司形成下年度支持建议报告,经局科技委评议、局审定后报科技部、财政部核定;

  (六)检查、评估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对外合作、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法规性文件以及重大专业设备购置,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发展司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主要成果简介、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财务审计与决算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业务测试和专家评审。

  (一)中国气象局审计部门和计划财务司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业务应用目标的实现情况;对有明确业务应用目标的项目组织业务应用测试。

  (三)对于通过财务验收、业务职能司审核、业务应用测试的项目,科技发展司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中国气象局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后的相关工作。对完成任务、已经达到业务化标准的项目成果,由业务单位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安排业务试用和应用;对只完成任务、没有达到业务化标准,但业务化前景较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安排验收。需要继续支持的,可在下年度行业专项或中国气象局有关专项中安排经费支持进行业务化应用。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通过首次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不得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记入信用记录,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科技发展司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效益评估机构,对已完成的项目成果业务化应用情况进行连续三年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记入相应单位和相关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行业专项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国气象局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科技发展司建立气象行业专项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业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行业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行业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将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气象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编号:xxxx-06-xx”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行业专项项目遴选结果、项目经费、工作进度、预期成果及项目检查、验收等信息上网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气象局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或参与行业专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当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专项项目;当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行业专项项目。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评审纪律与回避规定:

  (一)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二)申请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专家不得出席当年的项目评审;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回避本人参加的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回避直系亲属参加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评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7〕178号)、《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气发〔2007〕4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