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发〔2012〕57号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1浏览次数:626

气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八个专业气象研究所,气象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不断推进的国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行业专项的任务目标定位及组织实施原则,完善项目组织实施流程,更加广泛地调动行业科技人才和海外智力资源承担行业专项相关研发任务的积极性,落实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充分发挥项目组织单位的作用,强化科研与业务的紧密结合,确保行业专项科研成果在气象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近年来行业专项工作实践经验,我局组织对2008年发布实施的《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气发〔2008〕34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修订后的《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气发〔2008〕34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项目承担人员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后效评估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气象)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规范管理,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发挥事业发展需求对行业专项的牵引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气象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成长,强化科技成果业务应用,切实增强对气象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支撑能力,提高行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主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需求,以突破气象事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先导性的重大科技瓶颈,解决制约现代气象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科技难题,推动关键环节和区域特色科技创新发展为目标,按重大、重点和面上分类组织项目,全面落实天气、气候、应用气象和综合气象观测等重点研究领域的任务部署,支持全行业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三条  行业专项组织实施更加聚焦气象现代化发展需求,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目标任务,突出研发重点;完善管理流程,明晰管理职责,加强过程管理;强化业务应用导向,实行政策引导、项目实施、考核评估既相对独立又协调促进的工作机制,强调成果管理与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结合。注重国家、区域、省(区、市)之间以及部门内外的均衡、协调发展,注重调动本行业优势科技力量和海外高层次智力资源参与气象科技创新,注重科研任务(项目)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的结合,注重行业专项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统筹和有效衔接。

第四条  行业专项组织管理坚持面向需求、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监督有力、考核严密、注重实效的原则。行业专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与后效评估、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中国气象局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气象局相关职能司领导及气象行业相关单位的管理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分管科技工作局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年度行业专项项目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成立行业专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和遴选的行业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行业专项组织实施发挥科学研究目标把关和专业技术指导作用,对其把关指导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点领域研究计划和年度行业专项指南。

(二)评审(议)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咨询指导。

(四)参与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评价。

(五)对行业专项组织实施的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推行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以下简称“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人选由中国气象局任命产生。首席科学家对相关领域内的行业专项组织实施发挥顶层规划设计、总体技术指导和研究目标方向把关等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相关重点领域研究计划。

(二)围绕相关重点领域发展目标,牵头梳理行业专项指南任务建议,在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等工作中负责技术把关。

(三)组织相关重点领域行业专项实施进展交流、检查、成果总结与后效跟踪评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总体协调行业专项组织管理,负责组织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综合后效评估;中国气象局业务职能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围绕业务发展需求,组织凝练关键科技问题,对指南任务方向、立项项目应用考核目标进行审查把关,统筹协调行业专项项目与业务建设项目的有机衔接,跟踪督查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组织协调项目成果中试、应用测试及转化应用等;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财务验收;中国气象局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财务审计,督促检查行业专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业务科研单位和所属企业,气象行业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总体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行业专项指南任务建议;对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以及任务书和预算书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制定内部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重大事项。

(四)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及时组织提交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成果登记,及时汇交项目形成的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成果资料,并按有关要求归档。

(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和部门在设备购置、外事、保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汇总并上报成果业务转化建议,在相关业务司总体协调下,组织实施科研成果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具体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以及任务书和预算书。

(二)依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把关,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汇交项目形成的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成果资料。

(六)提出项目成果业务转化建议,并在相关业务司和项目组织单位的协调组织下,做好科研成果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实施工作。承担项目研发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在项目成果的业务转化、中试、检验评估、应用测试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专项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

(二)按照财政部批复编制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并根据签订的任务书和预算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研发工作,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后效评估,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有关信息报表及有关重大事项,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项目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材料。

(四)在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指导下,承担项目成果业务转化、推广应用、培训、宣传和科普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担人员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如下:

(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强,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二)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过去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人员。

(四)申报项目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正式受聘于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其在主持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

(六)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行业专项项目,同时可且仅可参加一项;主持在研行业专项项目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主持新项目。

(七)满足上述条件的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八)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预期有重大创新,且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行业急需的某些特殊人才等,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项目负责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未主持在研行业专项项目的人员同期参加的项目数不超过三项。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国家级创新团队成员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年度行业专项指南编制。

(一)围绕天气、气候、应用气象和综合气象观测等重点领域的任务部署,按照业务发展需求的优先级,每年11月至下一年1月底,面向全行业征集年度行业专项任务建议,经首席科学家梳理凝练,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统筹衔接,形成年度行业专项指南建议。

(二)从专家委员会中遴选部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指南建议进行评议和进一步修改凝练。

(三)业务司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指南建议进行审议把关,并结合业务需求的轻重缓急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四)依据首席科学家和专家组梳理、评议、修改凝练结果,以及业务司的审议把关和补充完善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年度行业专项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审查和审议。

(一)科技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技司从专家委员会中遴选部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

(三)业务司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项目研究内容及其与相关业务建设项目任务重叠情况,以及技术关键点、预期成果、业务应用考核目标等。

(四)咨询委员会审议拟推荐项目并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提出咨询意见。

(五)根据审查、审议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报科技部查重项目,每年4月底前报科技部查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评审。

(一)科技司负责将每个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分送三位以上行业相关领域专家书面评审。

(二)计财司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核)把关,重点审查(核)项目预算编制与任务目标是否相关、是否符合相关政策,以及是否经济合理。

(三)业务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技术路线,以及业务应用目标、技术指标、设备购置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根据业务司和专家书面审查(核)评审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进行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和经费预算调整。

(五)分领域组织项目综合评审。重大、重点项目采取现场答辩形式,面上项目采取主副审专家介绍项目主要情况,综合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形式,确定项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六)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组织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综合评审结果,结合科技部查重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年度推荐立项项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于7月底前正式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并在中国气象局网站公布年度立项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以业务应用为目标的行业专项项目在立项时须明确具体可操作的业务应用考核指标,同时须明确其成果的业务应用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验收等严格按照财教〔2006〕219号和财教〔2011〕434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经由项目组织单位向计财司提出申请,计财司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计财司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用于其他方面;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如确需进行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经项目组织单位向科技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逐步建立和实行重大项目联系专家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并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国气象局;按相关职能司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二)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对相关领域项目实施进行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必要时,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司或专家,对部分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重大项目联系专家人选由首席科学家提名并经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司认定。重大项目联系专家负责跟踪、督查、指导项目实施和问题整改,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四)针对阶段检查、中期评估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对外合作、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法规性文件以及重大专业设备购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事前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后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以正式签订的任务书、预算书、任务变更批复文件等为依据。对具有明确业务应用目标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应在相关业务司的协调指导下,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业务应用单位,于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前完成其成果转化应用中试,并形成中试报告,中试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时成果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应用测试和综合验收。

(一)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于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并按审计室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计室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完整、合格的审计资料及申请后一个半月内组织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财务审计报告后半个月内经项目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计财司在接到申请后二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三)应用测试。产出软件、系统、平台或仪器设备等成果的项目,其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于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相关业务司提出成果应用测试申请;相关业务司或其委托的相关职能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完成成果应用测试,并形成应用测试报告。

(四)综合验收。项目完成财务验收和应用测试后一周内,项目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向科技司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项目验收材料汇编》。科技司从专家委员会遴选部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适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项目组织单位提前三个月向中国气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次。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对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能进行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目标(指标),并依照预算书通过财务验收,为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计划任务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项目执行期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未通过财务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复议制度。

对于验收过程中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需要进行复议。

对于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补充相关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分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后效评估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通报制度。

首席科学家对项目验收后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组织开展连续1-3年的跟踪调查评估,并及时通报有关结果。科技司会同业务司委托相关机构,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项目验收后三年内,未按计划完成成果转化应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司会同业务司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专项项目成果交流与转化应用评价激励机制,促进成果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

针对项目验收或后效评估优秀的重大关键科技研发成果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重要科研成果,以及其项目负责人和团队,通过行业专项等科技项目优先给予持续支持,确保成果最终实现业务转化应用并提升业务水平,促进人才和团队成长。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平台(基地),以及不同形式的科技成果交流展示平台,推进行业专项成果业务转化、交流共享和推广应用;优先推荐取得重大业务转化应用效果的优秀成果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奖励或参与国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业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行业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行业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国气象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专项科研成果的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就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权益分配签订书面协定,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购置(试制)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专项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China Special Fund for Meteorological Research in the Public Interest”)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项目遴选结果、工作进度、预期成果及项目检查、验收等信息上网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教〔2006〕219号、财教〔2011〕434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气象局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或参与行业专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不良信用记录产生起,取消其三年内承担行业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专项组织管理中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后效评估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回避;参与项目评审评估、阶段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关未公开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气发〔2008〕3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