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1浏览次数:6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江苏省政府156号令《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兄弟高校相关跟踪审计办法和我校多年跟踪审计工作实施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学校审计处对建设项目与投资有关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建设项目及单项维修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修缮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和投资20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计处确认的审计意见由审计项目组发给相关单位。

(三)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拟定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委派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相关的投标预备会、招标会、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相关考察等活动,以获取有关信息,提出审计建议。

(五)对受托跟踪审计机构管理监督,定期对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服务质量、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提出纠正意见。

(六)组织好由内部审计人员承担的跟踪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跟踪审计的工作内容实施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七)积极与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配合,提供审计服务。

第六条 学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校建设部门负责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并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二)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三)按时、完整向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

(四)做好与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

(三)审核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定额计价的招标标底。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和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六)审定工程项目建设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部门将签署送审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

(二)审计项目组在3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部门提供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项目审计组5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审计处审核;

(二)建设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完善后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建设部门草拟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3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交审计处审核;

3.建设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工作日由建设单位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查看后,如发现问题2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采购;

3.审计项目组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并报审计处审核;

4.建设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审计项目组在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2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复核;

3.建设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学校付款流程提请学校相关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变更、签证审计:

1.对于建设部门提出的变更、签证或设计提出的设计变更,按权限审批后,审计项目组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3工作日内出具此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的书面审核报告,3万元以上变更送审计处审核;

2.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签证的内容及预算金额,监理单位对变更内容和造价进行初步审核,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变更金额及权限办理相关手续,3万元以内审计项目组与监理公司、建设部门共同审核、签证;3万元及以上审计项目组报审计处复核后与监理公司、建设部门共同审核、签证。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接到建设部门初审后完整的索赔资料后5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报审计处审核;

2.建设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将索赔申请批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部门将完整结算审计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二)审计处进行核对,3工作日内将审计资料送达结算审计项目组,建设部门、财务部门、审计处与审计项目组会商,交代审计重点、难点,原则上审计项目组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三)建设部门、财务部门、审计处对审计意见依次进行复核,共同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审计项目按照复核意见进行修改,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四)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进行项目抽审。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审计项目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报审计处复核后,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重要事项须经审计处同意并备案),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程序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和支持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妨碍审计监督。因故造成学校投资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条  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列入工程成本。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应扣除该初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30%的结算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10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