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文件审核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1浏览次数:1041

 

 

    为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一、招标文件审核范围

3万元以上(含3万元)基建、维修、改造、绿化等工程项目和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文件。

二、审核程序

1、招标处拟定招标文件初稿,填写招标文件审核记录表,报招标处分管负责人签署送审意见;

2、招标处将签署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初稿和招标文件审核记录表及其相关附件(具体详见报审材料)送校审计处审核;负责招标文件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

3、审核后的招标文件,由招标处负责组织修改完善,定稿后的招标文件送审计处一份;

4、若招标处在公开发布标书期间接到投标单位疑问,应在答疑前,将答疑回复送审计处审核,经审核后方可统一回复投标单位。

三、审核内容

1、审核招标项目立项书是否已经按权限审批,若项目立项书未按权限审批,则招标文件不予审核;

2、审核招标文件中报价的编制要求及价格的组成、格式,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评标办法等条款内容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合理;

3、审核是否有影响开标公平公正和对学校明显不利或潜在不确定的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或内容(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条款、参数等控制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具体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必要时须商请校外专家把关)。

四、报审材料

项目立项书、招标文件初稿(含招标技术参数、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

五、招标文件审核时限

在招标文件报审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计处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工作日,较复杂的招标文件,一般不超过三工作日,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招标文件,一般不超过五工作日。特殊的招标文件即时办理。

六、未经审计处审核的招标文件,不予招标。

七、本规定由我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