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1浏览次数:20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为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基本成员部门各指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采取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 进点审计或送达审计

具备下列特征或条件的,应当采取进点审计方式;除此之外的,均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在送达审计实施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更改为进点审计方式。

1、财务收支体量较大或经济活动频繁的院系单位;

2、担负主要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部门,如: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等;

3、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院系或部门。

   (二)任期审计或任中审计

1、任期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均应当进行任期审计。审计实施的启动时间,应当在干部离开任职岗位前后一年的时间内。

2、任中审计。任中审计应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提出与确定。若有特殊需要,亦可临时提议并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召集人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八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