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审签工作,保障科研项目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审签范围
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审计审签上报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其中:50万元及以下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签项目,5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计项目。
第二条 审计审签内容
(一)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完整、真实;
(二)经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管理;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科技、经济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审签的事项。
第三条 审计审签条件
科研主管部门同意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向审计处提出结题项目审签要求时,应全面、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科研项目合同书;
(三)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四)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书;
(五)经费支出明细清单;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七)审签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编报的经费决算报表数据负责。对于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科研项目或发现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审计处不予审计审签。
第四条 审计审签程序、时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或科研项目组提出书面财务决算审签委托书;
(二)科研项目组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查无误后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数据是否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在科研经费决算报表上盖章确认。
(四)在项目财务决算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一周前,由科研项目组将经财务处审签后的项目财务决算材料送审计处办理审签事宜。
(五)审计处在收到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签意见,特殊情况,一周内出具审签意见。送审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不予受理审签事宜。
(六)项目财务决算需出具审计报告的,在审签基础上提前一周办理。
(七)审计审签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审计审签期间,财务部门应向审计处开放有关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以便审计处对有关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经过审计审签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由校科研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经费的审签情况,可对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