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内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的管理,合理使用学校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156号令《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和程序
1、 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2、 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先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交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3、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校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外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最后由学校审计部门安排抽检,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4、3万元以下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由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计内容
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建设项目工程量的真实性,套项及价格的合理性,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
3、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5、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项目开工前审计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图纸会审记录、设计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变更审批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预算书、结算书、材料明细表、钢筋放样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书;甲供材料清单(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及出库资料等);工程款支付记录;工程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分包工程资料(铝合金门窗,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表);有关部门地方性文件、法规、材料调差文件等;工程竣工财务结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根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不齐全,不予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内部审计与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需要委托外审的项目,具体委托事宜由校审计部门负责办理。
五、竣工结算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未附审计意见的竣工结算项目,财务部门应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六、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时应留足尾款,一般情况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复审项目在复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初审价款的8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七、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委托外审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外审单位合同约定为准;学校自审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审减额3%计取。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九、本规定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南信工审发[2005]6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