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开展“执行制度不严”专项检查的精神,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我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配置与学校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二、严禁未经综合评议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三、严禁未经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学校集体决策、审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严禁未经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公示、审批,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
五、严禁低于租金评估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出租国有资产。
六、严禁将房产、车辆、场地、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时,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严禁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借国有资产。
八、严禁未经学校集体决策,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财务处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