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苏审发〔2022〕1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办法(试行)》(纪发〔2018〕3号)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一)学院(部门)主要党政领导干部;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企业、学校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学校授权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学院、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受学校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既可以实施任中审计,也可以实施离任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拆分或合并,公司(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第五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工作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党委和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修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职责:组织部门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每年年底,商审计处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名单,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每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组织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免、奖惩建议。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其量化指标;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以及后续审计、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设备物资采购、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以前年度审计意见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企业、学校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意见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一)组织部门每年年初或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年度或年中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任务,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的,可以聘用兼职人员参加审计或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对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和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廉政规定,保守审计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包括了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七)督促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正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须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单位概况;
(二)本人的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三)本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相关项目情况;
(五)执行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经手或负责的未完事宜,如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经手或审批的往来款项以及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等;
(八)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进点会既可集中召开也可分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审计对象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审计对象及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审计对象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对象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四)对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并将所提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报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送达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成立复查工作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复查结果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回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应负责落实审计结果,及时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审计情况,督促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审计对象本人组织、人事和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反馈时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干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