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提高领导干部依规交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审计)的科学性、效率性,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党发〔2022〕30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经学校研究决定岗位调整的领导干部须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离任交接工作由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负责。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离任单位资产、财务收支、经费结余等基本财务状况。
(二)离任单位在学校财务系统记载的未核销应收、应付款项以及单位尚未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债权债务情况。
(三)与离任单位有关的尚未完成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以及尚未了结的维修、建设等经济事项合同、资料的交接。
(四)离任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五)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或调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贵重物品等物品和资料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七)涉密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还应遵守涉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涉及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下达离任交接通知书,同时抄送离任领导原任职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中层副职由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
第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和相关事项,填写“离任领导干部交接表”以及其他需要具体说明的文字材料,并主动与接任领导对接。接任领导应对离任领导提供的交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予以认真核对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离任领导做好签字移交工作。
第五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双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后,由离任领导将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交接材料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各1份。交接双方按照各自需要保留。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交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事项有争议的,以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结论为准。若事后发现交接资料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补齐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经济责任交接事项的时点,原则上以党委组织部下达的任职变动时点,并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协商一致后确定。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应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交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由党委组织部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
2.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经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核查不能确定的;
3.有未核实的信访举报或民主测评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相关交接清理、核实工作;接任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处理问题,积极承担离任干部移交的工作,确保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资料与离任审计报告一并归入离任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按照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原则采取分类办法开展针对性审计。原则上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经费分配权限、经费规模等情况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将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
A类对象为独立建账核算的中层单位。
C类对象一般为单位年度预算相对较小,支出主要为本部门日常管理经费的单位,主要包括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离退休党工委、离退休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审计处,保卫处、武装部,高等教育研究所,档案馆(校史馆)以及非教学单位二级党组织。
B类对象为A类和C类之外的中层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含教学单位二级党组织)以及与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管理有关的其他中层单位。
第十三条 对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次和审计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对A类审计对象,实行财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方式,每年一审。涉及离任的,与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一并进行。
对B类审计对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C类审计对象,以离任交接核查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排离任或任中审计:校党委、行政交办的,离任交接不清的以及有未核实的信访举报。
第十四条 审计年度计划根据三类单位的不同特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提出拟实施审计的审计对象名单,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审计项目。对同一岗位任期未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前次已接受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审计意见整改不到位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加大审计频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实施办法(试行)》(党发〔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