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费心昕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1205

校发〔2019〕126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审计机制,做到应审尽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层层压实管理责任,消除监督盲区,防止发生腐败及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我校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对项目立项、各类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事项按照概算进行报批,并及时对各类变更、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

审计处对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各类变更、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不予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全覆盖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财务核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履行建设程序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审计。对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对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征地拆迁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其他商务洽谈、经济合同的内容起草、前置审核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审计。对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以及审批流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核算审计。对建设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对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经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各类变更、索赔、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工程计量款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审计。对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破坏或毁损自然资源生态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投资绩效审计。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社会平台招标或采购的,一般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在校内平台招标、采购的,一般由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向审计处报备,审计处据此作出审计工作安排。非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备,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须结算审计项目工程尾款一般不低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送审价格的10%,未按此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向审计处提请办理工程审计。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文件、建设进度计划、招标(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合同谈判记录、合同审核记录表、合同文本(含补充协议)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1、上月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核定的变更、签证清单,5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含技术核定单)、签证、核价单、索赔等资料,包括申请单、审批单、核定单、承包人报审资料、审核明细(含电子版)以及支撑性材料等。

2、上月已付5万元及以上工程款清单、付款审批单(复印件)、承包人付款申请资料、形象进度或节点确认资料等。

(三)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1、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须在每季度第一周报送上一季度单项结算额5万元(含5万元)至30万元的工程、采购、服务项目清单,审计处按照项目总数10%比例进行抽审,被抽中项目需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程结算报送审计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单项结算额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服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先行审核,再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程结算报送审计资料清单》要求,提请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监理履职、质量、安全、进度、隐蔽工程等专项事项安排审计随检,现场临检时审计人员需出示审计临检通知书,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向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多次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抄送校领导及校内监督部门。审计处对竣工结算审减率5%及以上或审减总价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报告学校相应决策会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完善内部控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学校利益行为,应当向学校纪委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结果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1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南信大校发〔201575中附件4567同时废止。


附件: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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