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处工作职责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其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和反映工作情况;

2.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审计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3.对学校以及下属单位资金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负责对校内各单位(包括校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绩效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5.对学校基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过程重点监督及其预算、结算进行审计;

6. 对学校科研项目及各类专项经费进行审计、审签;

7.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审计;

9. 按照南信大校发〔2015〕75号规定,对经济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10. 负责对校内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11.负责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2.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参加后续教育,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13.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保密和综合治理工作;

14.创新审计手段,加快推进审计作业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审计处岗位职责

 

(一) 审计处处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拟定学校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3.加强审计管理,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团结、协作、服务的工作作风。

5. 提升审计服务,努力促进学校各部门完善内控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审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分管工程审计科,负责对学校新建项目、修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含项目竣工结算);

2.按流程,控制工程造价,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其建设项目管理阶段中的重要环节,参与咨询及建议;

3.组织实施工程类相关审计,督促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4.做好工程类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协助处长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审计质量,合理规避审计风险,并做好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6.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审计岗位职责

1.对教育事业费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调查并提供意见及建议。

4.对各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5.检查各单位执行国家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

6.对校办企业 ( 全资或控股 ) 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7.完成审计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工程审计岗位职责

1.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 ( 预 ) 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2.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3.对新建基建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学校新建、修缮项目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5.负责对基建类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6. 按照南信大校发〔2015〕75号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招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7. 按照南信大校发〔2015〕75号规定,对经济合同付款进度进行审核、监督。

8.完成审计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合同审核岗位职责

1.对学校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决策审批、招投标流程、合作方确定以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2.对一般合同、简易合同进行抽审,对所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3.协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常见重要商务条款进行固化制定一般合同、简易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4.完成审计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审核事项

(六)综合审计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的委托,对学院、部门、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负责科研经费的审签,对科研、科技服务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评价。

4.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5.完成审计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