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校发〔2020〕25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强化风险防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131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本校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和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等疑难问题。
第四条 学校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批准内部审计工作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听取有关制度建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等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受学校委托组织开展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还要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条 学校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经学校同意,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加学校有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参与可能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各类管理工作或组织协调。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以下事项开展内部审计或专项调查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涉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运行情况;
(四)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五)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资产等重点管理工作;
(六)其他重要经济事项以及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开展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坚持将审计检查、审计预防、审计评价相结合,针对管理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不同监督阶段组织开展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规范要求组织好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规范,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严守工作秘密。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纸质或电子资料;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访谈、函证、现场查看等审计取证方式。对发现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十四条 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内部审计发现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审计对象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可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利用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利用外部审计结果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的;
(五)违反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印发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南信工审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