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

发布者:费心昕发布时间:2024-01-10浏览次数:1001

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金”)是由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有关专项科技计划组成,面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支持我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支撑我省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参与制定《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计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从0到1”的原始创新研究,强化基础研究的应用导向和原创导向,推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加强顶尖科学家和青年优秀人才培养。

(二)重点研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展产业前瞻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

(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培育,通过支持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优化重大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布局,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标志性的创新平台载体,完善科研条件,构建布局科学、衔接高效、良性运行的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保障。

(四)创新支撑计划。以提升创新体系建设水平为目标,围绕重大创新战略任务,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政策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及港澳台科技合作、乡村产业振兴、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科学技术奖励等针对性部署,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支撑我省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

(五)其他方面。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

(二)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三)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可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

(四)项目审定立项。省科技厅结合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商省财政厅,按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

(二)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视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综合意见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的单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结题依据。

(四)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一条  部省联动、省地联动等联动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后补助等。根据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其余资金。探索实行“赛马”制、里程碑考核等新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中采用项目制立项管理的,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科技计划资金中采用非项目形式支持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七条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新型研发机构“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作出总结、终止、撤销、强制终止等结题批复,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关财政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及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专项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引进外国人才、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资金分别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3号)、《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5号)、《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6号)、《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7号)同时废止。